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令
第194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已經2015年8月27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雪克來提·扎克爾
2015年8月30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民用建筑供熱節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市、縣、鎮(鄉)實行集中供熱的民用建筑降低能源消耗(以下簡稱民用建筑供熱節能)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市)以上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筑供熱節能的監督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房產管理等部門,在各自法定職責范圍內,負責民用建筑供熱節能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民用建筑節能實行強制性標準。建筑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外門窗、采暖設備和供熱系統的建設、改造、使用、運行,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標準、技術規范,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源消耗的技術、工藝、材料和設備。
建設單位、供熱企業、熱用戶應當履行民用建筑供熱節能義務。
第五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城鎮供熱專項規劃,優化熱源選擇和熱力網結構,合理確定城鎮民用建筑的供熱方式、規模。
第六條新建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節能標準,其中居住建筑應當達到總能耗減少百分之六十五以上的節能標準。
新建建筑的供熱系統應當安裝供熱熱網、換熱站和熱用戶溫度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并按照用熱量收取熱費。居住建筑安裝的用熱計量裝置應當滿足分戶計量的要求。
第七條既有建筑的圍護結構、供熱系統不符合民用建筑強制性節能標準的,應當以換熱站的供熱區域為單位,同步進行建筑圍護結構改造和供熱系統改造。
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鎮供熱專項規劃,組織實施供熱管網輸送系統節能改造,監督供熱企業對供熱熱網、換熱站溫度調控裝置和供熱計量裝置進行改造,控制供熱網絡的供、回水溫度、流量、運行時間等,適應用熱負荷變化,實現供熱系統節能。
第八條新建建筑的建設方或者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應當在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前,與供熱企業簽訂供熱管線、供熱與用熱的溫度調控、計量裝置分項建設責任書。責任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供熱管線、 供熱量、供熱方式的技術指標及質量要求;
(二)供熱與用熱的溫度調控、 計量裝置的技術指標及質量要求;
(三)雙方對民用建筑供熱節能項目各自的 權利義務與違約責任。
第九條民用建筑建設方、既有建筑節能改造方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供熱企業降低建筑節能標準,不得采購未取得產品合格證的供熱管線、供熱與用熱的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等供熱節能設施。
建設方、改造方可以委托供熱企業采購供熱管線、供熱與用熱的溫度調控、計量裝置,明確相關費用的承擔和質量責任等事項。
第十條民用建筑供熱二次管網的建設或者節能改造,應當由所在供熱區域的供熱企業制定供熱方案,提出設計、施工條件,以及管材、設備和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的選型要求。
供熱二次管網建設或者節能改造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企業承擔,工程所需供熱管材、設備和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等,應當執行招標投標相關法律、法規。鼓勵對延長建筑節能工程質量保證期限作出要求和承諾。
第十一條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民用建筑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對不符合供熱方案或者不符合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規范的施工圖,不予出具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
施工單位應當對進入施工現場的墻體材料、保溫材料、外門窗、供熱與用熱設備和溫度調控、計量裝置等進行查驗,并按有關規定取樣送檢;不符合施工圖設計文件要求或者未取樣送檢,以及未取得質量檢測合格證明文件的,不得安裝、使用。
施工單位違反民用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施工的,監理單位有責任監督施工單位改正;施工單位拒不改正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縣(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筑節能建設、改造項目納入建設工程規劃竣工核查范圍。
建設、改造項目竣工驗收,應當依照國家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對建筑工程及二次管網進行驗收,單獨填寫驗收記錄。不符合民用建筑節能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供熱企業不得將其接入供熱管網。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向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節能建筑竣工驗收合格備案證明時,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規劃竣工認可文件; (二)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文件; (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質量檢 測合格證明文件;
(四)供熱企業參與竣工驗收的意見。 第十五條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項目圍護結構保溫工程最低保修期限為五年,供熱系統最低保修期限為兩個采暖期。施工、安裝企業和材料、設備供應商作出延長質量保證期限承諾的,從其約定。
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建設、改造方應當進行整改;依法應當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或者材料、設備供應商承擔質量責任的,建設、改造方可以向責任方追償。
第十六條新建建筑二次供熱管網以及管網系統和熱用戶分戶供熱溫度調控、計量裝置資金納入建設成本,由建設單位承擔。既有建筑節能改造資金由實施節能改造的出資人、房屋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
第十七條民用建筑供熱實行政府定價。市、縣、鎮(鄉)的供熱價格,由市、縣發展和改革(價格)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自治區供熱價格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并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采用基本熱價和計量熱價兩部制計價方式確定供熱費的,基本熱價應當按照不超過建筑用熱面積百分之三十計取,計量熱價應當按照不低于用熱計量的百分之七十計取。
以樓棟或者熱力站熱量表為結算點收取熱費的,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計量技術標準進行戶間用熱分攤,并公示分攤依據、方法和結果。熱用戶向供熱企業申報暫停供熱期間,以戶用熱量表直接作為結算點的,不進行戶間用熱分攤,但仍應當按照供熱收費標準繳納基本熱費。
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后取得節能建筑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的,應當按照供熱計量收取熱費。尚未制定供熱計量收費標準,或者供熱企業不實行按供熱計量收費的,熱用戶可以按照原供熱收費標準的百分之八十繳納熱費。
第十九條供熱企業應當根據國家、自治區冬季采暖標準和特許經營協議、供熱合同約定的內容供熱,不得任意降低或者提高供熱溫度。
對學校等周期性低溫運行即可保障用熱需求的公共建筑,供熱企業應當周期性降低供熱溫度,減少收取相應的熱費。
第二十條民用建筑供熱節能應當轉變用熱觀念,以保證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內熱環境質量為前提,居住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攝氏二十二度以內;除學校、醫院、幼兒園、養老院等具有特殊溫度要求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供熱溫度應當控制在攝氏二十度以內。
第二十一條縣(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供熱企業出資進行供熱管網或者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后增加的供熱面積賦予特許經營權。因節能改造增加經營成本的,適當延長特許經營期。
供熱企業不實行供熱系統節能改造,或者對完成供熱節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不實行供熱計量收費的,特許經營主管部門不得賦予其特許經營權或者延長特許經營期。
第二十二條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民用建筑節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供熱系統: 是指由熱源、供熱熱網、換熱站和熱用戶組成的供用熱循環系統。
(三)供熱計量: 是指使用計量裝置并按照國家規定的方法對熱源、換熱站的供熱量,以及建筑物(熱力入口)、熱用戶用熱量進行的計量。
(四)計量裝置:是指計量表、數據采集器、溫控閥等用于計量熱量和熱量分攤計算的器具。
(五)供熱計量收費: 是指按照計量裝置采集的數據,依據政府確定的計價方法進行熱費收取。
(六)供熱二次管網: 是指從小區換熱站到居民家中的供暖管網。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